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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

(一九三○年九月)①

(一)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种,也不雇人耕种,而只出佃,坐收租谷者为地主。凡自耕农土地有余,而兼雇人耕种或以余田出租者,及佃农虽自己无土地、资本,租得大批土地,所收获超过需要,并雇人耕种者为富农。不论自耕农、佃农,土地仅足自给者为中农(中农原分二等,一种富裕的中农,一种非富裕的中农,富裕的中农,虽兼廖用少数工人耕种,因其土地数量与其人口需要刚刚相符,故仍不失其为中农,不能因其稍有余裕,便认为宫农,自然,富裕的中农,接近于富农,但不能与富农同等看待)。虽有小块土地,但不能维持生活,而兼做零工及其他副业方能维持生活者为贫农。完全没有土地而专被人雇佣耕种者为雇农。

(二)党对农民的策略,应该是抓住雇农、贫农,联合中农反对富农。雇农是乡村中的无产阶级,贫农是半无产阶级,应是党在乡村中的基本群众。中农是乡村中的小资产阶级,应是党在乡村中的同盟者。富农是乡村中的资产阶级,自地主阶级消灭之后,富农成为主要的剥削阶级,是我们的敌对阶级,但现在仍为反对宫农时期,而不是消灭富农这一阶级的时期。

(三)没收土地的标准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,对于富农的土地,只没收所余出佃坐收租谷的一部分,绝对不应侵犯中农的土地。

(四)平分土地当然不是社会主义,但较革命进步的方法,党应坚决赞成之。平分土地决不能最后解决贫苦农民的痛苦,党须向群众指出要最后解决痛苦,只有社会主义。没收地主阶级及宫农所余出佃的土地,主要的是平均分给失地及少地的农民,中农土地不动,甚至土地如果有余时,还可分给非富裕的中农一点,富裕的中农亦须尽可能的不侵犯其利益。如果在中农很少的地方,失地及少地的农民群众要求将一切土地平分时,党可以赞成之。

(五)雇农可以分给土地,所谓“流氓”、“地痞”亦可分给土地,红军家属更应分给土地。总之,凡在苏维埃区域内之无地及少地的农民,不论男女者幼,有分得土地的权利。

(六)废除租佃制度,但不禁止肩佣耕种。

(七)分配土地,党主张以人口为标准,但有耕种能力之男女可得全份(红军虽在外,应以有耕种能力看待),否则可得半份,决不能完全以耕种能力及生产工具为标准。以生产工具为标准,完全是富农的利益,以耕种能力为标准,亦失其平,这样则无耕种能力的废残弧寡只有饿死(苏维埃政府此时不宜有抚恤残废弧寡等等机关的企图)。无耕种能力者分得土地,如不禁止雇佣耕种及不禁止土地买卖,则土地自无荒废之虑。如果平分土地,以耕种能力为标准,确为大多数群众所拥护时,党可赞成之,但须指出其不当。“土地国有”此时只是宣传口号,还不是实行口号,所以上地下禁止买卖。苏维埃政府对于共同耕种,如果是群众自动的尝试,应尽可能的帮助之,但苏维埃政府自己,此时应避免苏维埃农庄的企图,如果是得群众的要求与拥护,可以试办,但系例外,自然这不能妨止关于苏维埃农庄与集体农庄之宣传。

(八)如果是群众的要求,土地可以数年、一年平均一次。

(九)苏维埃须尽可能设立公共农具场,以购制及没收富农所余之农具充之,借给无农具的农民使用。

(十)红军家属土地,可以雇佣耕种,苏维埃政府应该帮助之。

(十一)富农为抵制雇农改良生活的适当要求而实行怠工,以土地交给苏维埃,以为□则□□□□□地,并令富农将全部农具交出,这不是没收富农土地,而是对于怠工者之适当的处罚。如果雇农对于中农有要求时,苏维埃政府无疑的应站在雇农方面,决不能因联合政策而牺牲阶级利益。

(十二)现在就须开始作平分土地的广大宣传,特别须引起农村中基本群众(无地及少地的农民)的热烈拥护,使平分土地变成群众自己的要求与主张,而不是仅仅变成苏维埃命令主义的法令。关于平分土地的标准与方法,都须经过群众的讨论与通过,决不能只由苏维埃政府以法令强制规定及执行。苏维埃土地委员会现在就须加紧工作,在不引起群众怀疑及骚动之范围内,加紧人口调查与土地调查,制成精确统计。平分土地,无论如何,须于本年内实行,因秋收之后,正好实行。


注释

①原文无年代,此系原文戳记上填写的。